近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揭西县五经富镇庵背村经联社原社长曾某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揭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曾某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庚担任揭西县五经富镇庵背经济联合社社长。在被告人曾某庚的主持下,庵背经联社以筹建中和文化活动中心和仕润公祠为由召开庵背村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将溪边路下地段、桥头下地段、岽岭下地段、大塘地段等庵背经联社集体土地以每间宅基地1万至5万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村民(包括补差价置换新地)。自2017年6月份至2019年4月份止,庵背经联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225间宅基地转让给村民,并收取土地转让款人民币647.5万元。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庵背经联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向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被告人曾某庚作为庵背经联社的社长,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揭西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对被告人曾某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